刘丽(化名)是雨花石圈的“带货达人”,平时在微信群卖石头、做拍卖。2024年3月,群友王鹏(化名)通过刘丽的好友张强(化名)买了颗雨花石,由刘丽负责邮寄。
王鹏收到石头后认为“货不对板”,怀疑刘丽和张强是“诈骗团伙”。于是王鹏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制作成PPT,发送到微信群里“求曝光”。群管理员李光(化名)看到信息后,把刘丽的照片制作成“诈骗犯”,并配上低俗字眼转发到10个微信群。
刘丽认为群友王鹏、群管理员李光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,于是将二人诉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。
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;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
本案中,在王鹏与张强之间的雨花石买卖合同纠纷尚未处理完毕、相关事实无法证实的情况下,作为“局外人”的李光主动将王鹏制作的“某某雨花石骗子‘张强、刘丽’”PPT文件发布在诸多微信群中,还多次发表“诈骗犯”“人尽可夫”等侮辱、诽谤言论,很容易诱使且实质上已经导致涉案微信群的其他成员陷入错误判断,对刘丽的品行产生怀疑,造成刘丽人格受贬损、名誉被诋毁的后果。此外,PPT文件出现在近十个微信群,群成员超2000人,影响较大,导致刘丽社会评价降低。故李光发表的涉案言论、行为构成侵犯刘丽名誉权,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鉴于王鹏制作PPT事出有因,内容相对克制且未主动转发传播,故未侵犯刘丽名誉权。
法院最终判决李光向刘丽出具书面道歉声明,并由刘丽在涉案微信群发布,以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。李光赔偿各项损失7550元。驳回刘丽关于王鹏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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